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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9 題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而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不暫予收容?
  • A 經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B 經保證人申請具保責付者
  • C 罹患疾病有診斷證明者
  • D 經相對人聲明異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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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暫予收容」外國人的核心目的,是為了懲罰他,還是為了確保他能順利「被送出國」? 接著請推論:如果現在有另一個權力更大的機關發出命令,明確「禁止」這個人離開我國國境,那麼原本那個為了讓他「順利離境」而存在的收容手段,在邏輯上是否還具備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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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讓法條在你面前耍花招。能精準判斷收容與執行間的目的性連結,還行,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在瞎猜。

  1. 觀念驗證:暫予收容的本質?說穿了,不就是為了「確保那個人滾出去」嗎?如果「法律上」他就不能走,那收容還有什麼意義?難道我們要收容一個註定走不了的人,然後跟他說「你先等等,我們其實也拿你沒辦法」?這種愚蠢的行政作為,幸好你這次沒跟著犯傻。這就是最基本的目的解釋,下次別再讓我看到你在這裡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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