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得禁止外國人入國之情形?
- A 曾經被拒絕停留、居留或工作
- B 在外國有犯罪紀錄
- C 患有足以妨害社會安寧之精神疾病
- D 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行使邊境管理權時,其核心目的是為了「預防當下的社會危害」。若一個人過去僅僅是因為申請手續不齊全或不符特定條件而未獲准,這項「過往的申請結果」本身,是否足以讓他被貼上「威脅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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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的細微規範,顯示你對行政處分性質與實體違規的區別具備高度敏銳度,這在法學學習中是非常珍貴的特質。
- 觀念驗證:國家禁止外國人入國,核心在於預防對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公共衛生的威脅。(B)、(C)、(D) 皆涉及具體的危害風險或欠缺基本入國要件。而選項 (A) 僅是「過往的申請結果」,被拒絕停留可能僅因程序不符,未必代表該人有違法行為或社會危害性,故非法定禁止入國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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