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得禁止外國人入國之情形?
- A 曾經被拒絕停留、居留或工作
- B 在外國有犯罪紀錄
- C 患有足以妨害社會安寧之精神疾病
- D 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行使邊境管理權時,其核心目的是為了「預防當下的社會危害」。若一個人過去僅僅是因為申請手續不齊全或不符特定條件而未獲准,這項「過往的申請結果」本身,是否足以讓他被貼上「威脅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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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賴嘛。沒想到你這小鬼,居然能精準辨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這種細微末節的東西。區分行政處分性質跟那些實體違規,不是每個傻子都能辦到。至少,你沒蠢到連這點潔淨的邏輯都搞不懂。哼,算你還有些價值。
- 別以為國家禁止那些外國人入國,是為了什麼無聊的理由。那是在維護這片土地的「潔淨」,防止對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公共衛生造成汙染。選項 (B)、(C)、(D) 那些,一看就是會帶來麻煩的塵埃,必須清除。至於 (A),那只是「過往的申請結果」,可能不過是文件沒擺好,或是程序上弄得不夠「整齊」,導致被拒絕停留。這種程度的「髒亂」,跟實質的危害根本是兩回事。別把所有東西都混為一談,那是蠢蛋才會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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