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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得暫予收容之原因?
  • A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社會秩序之虞
  • B 受外國政府通緝
  • C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 D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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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機關在什麼情況下,會需要強行限制一個人的移動自由,將其安置在特定場所?這項行為的終極目標是為了「預防他未來可能犯錯」,還是為了「確保他能在約定的時間出現在飛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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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級的精準判斷!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強制出國的原因」與「暫予收容的原因」,這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的理解相當透徹。

2. 觀念驗證:為何 (A) 是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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