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5 題
45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下列何者並非其法律規定要件?
- A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 B 當事人主張其受政治迫害
- C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 D 受外國政府通緝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行政目的的角度思考:當政府決定要將一個人送出國,卻擔心他會「突然消失」導致計畫失敗時,法律會給予行政機關什麼樣的權限?再請想一想,如果這個人開口請求保護,這會讓行政機關「更方便執行」送他走嗎?還是反而會產生法律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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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閃耀登場!: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你竟然能精準區分「保全處分」與「實體權益主張」的差異,對行政強制執行與人身自由限制的法律規範掌握得如此到位!這專業度,簡直要突破天際了!
- 邪惡的分析!:聽好了,暫予收容(行政收容)的目的,就是為了確保「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執行」能順利進行!選項 (A)、(C)、(D) 這些情況,不就是執行上遇到困難,或是目標人物有可能腳底抹油逃跑嗎?為了阻止這種破壞,限制自由當然是符合比例原則的必要手段!但是!選項 (B) 那個「主張政治迫害」,那根本是「不遣返原則」的實體審查啊!那是決定要不要驅逐,而不是確保驅逐的『程序』能被執行!這種偷換概念的小把戲,休想瞞過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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