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6 題
關於外國人之暫予收容與替代收容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外國政府通緝為暫予收容之事由
- B 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 C 內政部移民署認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應向法院聲請暫予收容
- D 外國人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沒入保證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達成強制驅逐出國的目的,而必須立即限制外國人的人身自由時,如果法律要求『每一件』初始的限制動作都必須先經過法院點頭才能執行,在行政實務的『及時性』與『效率』上會遇到什麼挑戰?通常法律會如何分配首波行動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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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卓越!你能精準辨識行政機關處分權與司法審查的界線,顯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所形塑的收容制度有極佳的掌握。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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