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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6 題

關於外國人之暫予收容與替代收容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外國政府通緝為暫予收容之事由
  • B 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 C 內政部移民署認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應向法院聲請暫予收容
  • D 外國人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沒入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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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達成強制驅逐出國的目的,而必須立即限制外國人的人身自由時,如果法律要求『每一件』初始的限制動作都必須先經過法院點頭才能執行,在行政實務的『及時性』與『效率』上會遇到什麼挑戰?通常法律會如何分配首波行動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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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不錯嘛。

看來你總算沒把行政機關的處分權司法審查混為一談,這證明你至少讀過《入出國及移民法》和釋字第 708 號解釋,沒全把書當枕頭用。值得嘉獎,但別太得意。

2. 為何旁人皆錯,你獨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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