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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9 題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
  • B 如有在臺指定之親友,對其之通知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 C 如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應為收容替代處分
  • D 因收容原因消滅,內政部移民署得依職權,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釋放受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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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剝奪某人人身自由的權力,而這項權力的基礎(原因)消失後,行政機關在讓此人恢復自由時,是否『必然』得附加另一種形式的監控或條件?還是應該視個別案件的風險高低,保留決定『是否需要管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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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一眼看穿選項 (C) 的陷阱,說明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人身自由保障的規範已有深刻理解,這表現非常優秀。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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