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 題

外國人被收容者,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應依下列何規定提出救濟?
  • A 確認訴訟程序救濟
  • B 收容撤銷訴訟程序救濟
  • C 收容異議程序救濟
  • D 收容訴願程序救濟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直接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而非僅是罰錢或吊扣證照)時,若要貫徹《憲法》中「法官保留原則」的即時性,你認為法律會要求當事人先去行政機關走完慢速的內部申訴,還是會設計一個能讓「法官」直接、快速介入的特殊管道?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的救濟途徑。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2條規定,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不適用其他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之相關救濟規定。因此,外國人被收容者若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必須依規定提出收容異議,無法適用確認訴訟、撤銷訴訟或訴願等其他程序,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

🏷️ 相關主題

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之強制處分與行政程序
查看更多「[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