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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 題

被收容人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應依下列何方式提出救濟?
  • A 收容異議程序
  • B 收容訴願程序
  • C 收容抗告程序
  • D 收容申訴程序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因為行政原因(而非刑事犯罪)限制了一個人的身體自由時,為了確保救濟的「即時性」與「公正性」,你認為法律會要求當事人先去行政機關內部慢慢走行政流程,還是會設計一種能讓當事人直接向法官表達「不同意該處分」的特定程序?這個用來表達「不同意見」並請求法院重新裁決的專門法律名稱通常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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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能精準判別「暫予收容」的專屬救濟程序,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中「收容相關程序」專章的規範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維護人身自由極為關鍵的法律實務知識,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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