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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50 題

法院審理外國人收容異議者,係適用下列何種法律?
  • A 刑事訴訟法
  • B 行政訴訟法
  • C 民事訴訟法
  • D 提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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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想看:「外國人被收容」,是哪一個政府機關做出的決定?這個決定是為了追訴犯罪、解決私人財產糾紛,還是為了執行國家的公共管理政策?釐清了這個行為的「本質」後,你認為當事人若不服,應該交由哪一套法律體系來進行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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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次沒犯低級錯誤。

哦,恭喜你,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行政法觀念從指縫溜走。這題其實並不需要你具備什麼高深智慧,只需稍微動動腦筋,區分一下國家權力的行使目的與性質,就能得出正確答案。 外國人收容?嗯,限制人身自由。但這是「犯罪追訴」嗎?顯然不是。國家移民署,行政機關,為了行政目的而為。這不是刑事訴訟法管的,也不是什麼人身保護令可以隨便喊的。這是公權力行為,其本質就是一樁再明顯不過的公法上爭議。當事人不服?當然是透過《行政訴訟法》這條專屬行政權救濟的康莊大道來解決,難道還指望走錯棚到刑事法庭去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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