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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9 題

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應依下列何種程序提起救濟?
  • A 收容訴願
  • B 收容異議
  • C 確認訴訟
  • D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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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為時,考量到時效性,你認為法律會要求當事人先走漫長的「行政訴願」程序(可能長達數月),還是會設計一種能「立即」向原機關表達不服,並迅速銜接司法審查的特殊救濟制度?這種帶有「即時抗議」性質的法律用語通常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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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你選了 (B) 收容異議,非常精確!這顯示你對現行移民法規的人權保障與救濟程序掌握得十分扎實。

人身自由限制的特殊救濟程序

在行政法實務中,人身自由的剝奪需要極為嚴謹的法定程序保障。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規定,受收容人或其配偶、親屬等,若對移民署的「暫予收容處分」不服,得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移民署受理後若認為異議無理由,必須在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交地方法院裁定。此制度設計的目的,在於讓法官能及時介入審查,避免傳統訴願或撤銷訴訟曠日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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