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5 題
下列關於收容之決定,何者係內政部移民署所為,而不屬於法院以裁定為之?
- A 再暫予收容
- B 收容異議
- C 續予收容
- D 延長收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人身自由保障」的角度思考:當政府要長期限制一個人的自由時,根據憲法精神,『第一時間的緊急處置』與『後續長期的維持限制』,哪一個階段較可能交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而哪一個階段則必須由中立的法官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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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分際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再暫予收容」的性質,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收容審查分階段機制有很清晰的掌握。
- 暫予收容(含再暫予收容):基於行政效率與即時處分需求,法律授權移民署得先作成 15 日內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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