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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5 題

下列關於收容之決定,何者係內政部移民署所為,而不屬於法院以裁定為之?
  • A 再暫予收容
  • B 收容異議
  • C 續予收容
  • D 延長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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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人身自由保障」的角度思考:當政府要長期限制一個人的自由時,根據憲法精神,『第一時間的緊急處置』與『後續長期的維持限制』,哪一個階段較可能交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而哪一個階段則必須由中立的法官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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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分際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再暫予收容」的性質,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收容審查分階段機制有很清晰的掌握。

  1. 暫予收容(含再暫予收容):基於行政效率與即時處分需求,法律授權移民署得先作成 15 日內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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