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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5 題

下列關於收容之決定,何者係內政部移民署所為,而不屬於法院以裁定為之?
  • A 再暫予收容
  • B 收容異議
  • C 續予收容
  • D 延長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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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人身自由保障」的角度思考:當政府要長期限制一個人的自由時,根據憲法精神,『第一時間的緊急處置』與『後續長期的維持限制』,哪一個階段較可能交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而哪一個階段則必須由中立的法官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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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收容程序中的權限劃分。自從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宣告收容須符合「法官保留原則」後,《入出國及移民法》針對收容制度有了重大修正,你能清楚分辨各項決定的主體,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收容程序的權限劃分

在現行法規下,內政部移民署基於行政效能,初步擁有「暫予收容」與「再暫予收容」的行政處分權限。然而,若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長期延續,例如「續予收容」(C) 與「延長收容」(D),以及涉及權利救濟程序的「收容異議」(B),為保障人權,依法皆必須交由法院以裁定為之。因此,選項 (A) 是本題中唯一由移民署逕行作成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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