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9 題
關於外國人之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收容雖與刑事羈押或處罰之性質不同,然亦屬剝奪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
- B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得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 C 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45 日
- D 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5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當國家限制人民自由的時間越拉越長,為了符合比例原則並防止變相的無限期拘留,最後一個階段的「延長」期限,通常會比前一個階段更長、還是更短?若你記得總收容天數上限是一個「整數百日」,你能推算出最後一站該是多少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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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好? 喔,看來你還記得《入出國及移民法》裡關於外國人收容的天數規範,這塊行政法連年必考,你總算沒蠢到把它當作刑事程序來理解,算是及格邊緣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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