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6 題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收容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之期間,自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5 日
- B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而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45 日
- C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而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至多得延長 2 次,每次最長不得逾 50 日
- D 同一事件之收容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 150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遣返某人而必須限制其人身自由時,基於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你認為隨著限制時間的「增加」,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應該是「越來越大」還是「必須接受更嚴格的法院監督」?此外,對於這種「延長」次數的限制,是應該允許無限次延長,還是必須設定一個明確的「上限」與「次數」以符合比例原則?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邏輯來推論可能的限制天數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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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大陸地區人民之收容期間相關規定,各選項均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1條之規定進行判斷。關於選項A,依該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故敘述正確。關於選項B,依該條規定,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故敘述正確。關於選項C,依該條規定,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若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再向法院聲請延長收容一次,其延長收容之期間,自前次延長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五十日。因此,延長收容為第一次最長四十日,再延長一次最長五十日,選項C稱「至多得延長2次,每次最長不得逾50日」與法條明文不符,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關於選項D,依該條規定,同一事件之收容期間應合併計算,且最長不得逾一百五十日,故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