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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6 題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收容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之期間,自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5 日
  • B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而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45 日
  • C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而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至多得延長 2 次,每次最長不得逾 50 日
  • D 同一事件之收容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 150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遣返某人而必須限制其人身自由時,基於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你認為隨著限制時間的「增加」,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應該是「越來越大」還是「必須接受更嚴格的法院監督」?此外,對於這種「延長」次數的限制,是應該允許無限次延長,還是必須設定一個明確的「上限」與「次數」以符合比例原則?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邏輯來推論可能的限制天數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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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喔,恭喜你,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 1 關於「收容處分」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程序搞混。能正確辨識這種考驗最低限度細心的數字題,只能說你這次運氣還不錯,或者總算稍微把法條看進去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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