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0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實施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幾日?
- A 7 日
- B 14 日
- C 15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在「沒有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先行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為了符合憲政國家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你認為這段「暫時性」的行政作業時間,應該是以「大約半個月」還是「一整個月」作為行政與司法銜接的合理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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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機關剝奪人身自由的法定界線,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實施「暫予收容」的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5 日。你的法條記憶非常扎實。 這個天數限制背後有著重要的憲法人權意義。過去的收容制度曾引發爭議,經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後,立法者全面翻修規定,確立了現行包含《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4 等法條在內的嚴密體系,將收容區分階段並引入法院審查機制。本題難度不高,屬基礎記憶題,但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清楚區分「暫予、續予、延長」等不同收容階段的法定天數。你能穩紮穩打,足見觀念已融會貫通,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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