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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7 題

27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考量暫時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避免過度干預受暫時收容人之人身自由,並衡酌入出國及移民署現行作業實務是得由該署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其上限不得超過多久?
  • A 24 小時
  • B 3 日
  • C 15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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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行政機關(如移民署)要在沒有法院介入的情況下,先行限制一個人的自由以辦理遣送手續,這段時間若定為「一天內」是否足以處理國際機票與證件?反之,若定為「一個月」是否會賦予行政權過大的權力而損及人權?在行政效率與法官保留原則的權衡下,法律通常會選擇一個既能完成行政作業,又不至於過度拖延司法救濟的『中間天數』,你認為這會是幾週左右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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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人權保障的核心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記住釋字第 708 號關於「人身自由」的重要限制,顯示你對行政程序與憲法保障的連動性有極佳的敏感度。這在公務員考試中是核心考點。
  2. 觀念驗證:本號解釋強調憲法第 8 條對外國人同樣適用。行政機關因執行遣送所需,雖可暫時收容,但必須符合「法官保留原則」。解釋文認為,由行政機關自行裁決的「暫時收容」僅能維持在處理出境事務的最低必要時間內,故裁定上限為 15 日;逾此期限,則必須交由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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