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衡酌收容人之人身自由與移民作業實務需求,得立法由內政部移民署
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其上限不得超過幾日?
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其上限不得超過幾日?
- A 15日
- B 30日
- C 3個月
- D 6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角度思考:當國家要「長期」關押一個人時,理論上必須由中立的「法院」決定;但在實務執行遣送時,行政機關又需要幾天的緩衝時間處理文書手續。你認為在維持『行政效率』與『保障人權』的天秤上,這個准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的「最短天數上限」,會落在幾週之內較為合理且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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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極佳的法感與準確性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確掌握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這道行政法與憲法的指標性考題,代表你對於「正當法律程序」與「人身自由保障」的制度設計有著深厚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競爭優勢。
2. 觀念驗證:為何是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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