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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衡酌收容人之人身自由與移民作業實務需求,得立法由內政部移民署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其上限不得超過幾日?
  • A 15日
  • B 30日
  • C 3個月
  • D 6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角度思考:當國家要「長期」關押一個人時,理論上必須由中立的「法院」決定;但在實務執行遣送時,行政機關又需要幾天的緩衝時間處理文書手續。你認為在維持『行政效率』與『保障人權』的天秤上,這個准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的「最短天數上限」,會落在幾週之內較為合理且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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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題考驗的是對外國人收容制度與憲法人身自由保障的熟悉度。

釋字第708號與修法實務

這裡教授要特別幫你釐清一個重要的觀念細節。這道題目雖然問「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但其實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中,認定合理暫時收容期間內未賦予受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以及逾越「合理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若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屬違憲,並未於文中明定上限不得超過 15 日。這個「15 日」的標準,是立法者後來依據該解釋意旨,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時所明定的「暫時收容」期間上限(由移民署處分暫時收容最長為 15 日,逾期須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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