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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5 題

港澳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而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請問港澳居民暫予收容、續予收容時間最長分別不得逾幾日?
  • A 10日、45日
  • B 15日、45日
  • C 15日、60日
  • D 30日、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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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強制出境而必須剝奪當事人的自由時,你認為『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的緊急處理期間』與『必須經過法院裁定的深度審理期間』,在時間長短的分配上應如何設計,才能平衡『行政效率』與『法官保留原則』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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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結果:看來這次沒搞砸

  1. 沒出錯就好:哼... 這次你記住了。區分這些收容時限是基本中的基本,代表你還沒完全變成什麼都搞不清楚的廢物。記住,這是關於人身自由保障的底線,小鬼。
  2. 核心規則:這考的是正當法律程序法官保留原則。行政機關,也就是移民署,能做的裁定,暫予收容,上限是 15日。這數字要刻在腦子裡。如果想繼續關人,那就必須讓司法機關,讓法院介入,進行「續予收容」的裁定。而且,那該死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 45日。這是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的規範,沒有任何可以模糊的空間,這是確保程序不被污染的必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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