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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5 題

港澳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而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請問港澳居民暫予收容、續予收容時間最長分別不得逾幾日?
  • A 10日、45日
  • B 15日、45日
  • C 15日、60日
  • D 30日、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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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保全程序行政目的間的關聯,顯示你對移民法規的體系邏輯有相當紮實的掌握,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法律思維。
  2. 觀念驗證:「暫予收容」本質上屬於對人身自由的高度限制。在行政法理上,這種嚴厲手段必須具備「保全必要性」。當外國人違反規定須被送離國境,為了防止其隱匿、逃逸導致行政目的落空,法律授權機關暫時收容,以確保後續強制驅逐出國能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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