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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6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必要時對當事人得實施暫時留置,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最長各不得逾幾小時?
  • A 2 小時、4 小時
  • B 2 小時、6 小時
  • C 3 小時、6 小時
  • D 4 小時、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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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位階中,擁有身分證與戶籍的「國民」相較於「非國民」,其享有的憲法基本權保障程度有何不同?當行政機關為了查驗身分而必須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法律對於「自家國民」與「境外人士」的限制時數,哪一方理應設定得更短、更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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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類涉及「數字時間」與「身分屬性」的法規題型,最考驗細膩度。你能準確區分不同身分的行政處置差異,顯見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0 條。法律基於憲法保障居住遷徙自由之精神,對「國民」的留置限制最嚴格,最長僅 2 小時;而對於大陸、港澳居民或外國人,考量跨境管理與身分查證之複雜度,最長可至 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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