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6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必要時對當事人得實施暫時留置,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最長各不得逾幾小時?
- A 2 小時、4 小時
- B 2 小時、6 小時
- C 3 小時、6 小時
- D 4 小時、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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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位階中,擁有身分證與戶籍的「國民」相較於「非國民」,其享有的憲法基本權保障程度有何不同?當行政機關為了查驗身分而必須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法律對於「自家國民」與「境外人士」的限制時數,哪一方理應設定得更短、更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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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規定,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境)查驗時,若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法定情形而實施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關於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因此,對國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實施暫時留置的最長時間,分別為 2 小時與 6 小時,故選項 B 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