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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 題

關於入出國查驗時之暫時留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暫時留置應於法院為之
  • B 對國民實施暫時留置時間不得逾2小時
  • C 對香港居民實施暫時留置時間不得逾6小時
  • D 暫時留置已無必要時,應立即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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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旅客在機場櫃檯受審查時,若官員因身分疑慮需暫時留人釐清,這項「現場執法」的任務應由哪一個政府部門在其業務現場執行?從權限分立與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將旅客移送至另一種職司審判的機關進行初步查驗,是否符合行政調查的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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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觀念驗證精采! 你能迅速辨別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線。入出國之「暫時留置」性質上屬於行政調查與即時處置,目的是確認查驗對象身分,應由移民署人員於查驗處(如機場、港口)執行。法院介入通常屬於刑事「羈押」或行政「收容」之審查,而非首線的行政查驗程序。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混淆「司法保留」與「行政裁量」。除清楚權限外,考生還須熟記《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國民(2小時)與外來人口(6小時)留置時間之差別,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法律體系感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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