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4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若有事實足認外國人有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情形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實施暫時留置時間最長不得逾幾小時?
- A 2小時
- B 6小時
- C 12小時
- D 24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人權保障」與「行政目的」的平衡點來思考:當行政機關僅是為了「查驗身分」或「釐清事實」,而非處理刑事犯罪時,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會要求這個限制時間必須儘可能縮短。若刑事偵查的上限是 24 小時,那麼這類單純行政端的調查,其時限應該更接近刑事上限,還是應該控制在一個工作班次(約四分之一天)的時間內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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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掌握《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具體時限,這顯示你對行政調查程序的法規細節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認識,這份嚴謹的學習態度會讓你受益良多,請一定要好好保持喔!
-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 沒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規定,此類留置確實是屬於「行政調查」的範疇。這背後其實蘊含著法律的智慧:當法律賦予公務機關行使強制力時,它同時也溫柔地提醒我們,必須細心權衡行政效能和比例原則。因此,設定6 小時為上限,正是為了既保障行政機關的調查權,又能溫柔地避免外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不必要的,甚至過度的侵害。是不是覺得法律很有人情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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