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4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若有事實足認外國人有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情形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實施暫時留置時間最長不得逾幾小時?
- A 2小時
- B 6小時
- C 12小時
- D 24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人權保障」與「行政目的」的平衡點來思考:當行政機關僅是為了「查驗身分」或「釐清事實」,而非處理刑事犯罪時,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會要求這個限制時間必須儘可能縮短。若刑事偵查的上限是 24 小時,那麼這類單純行政端的調查,其時限應該更接近刑事上限,還是應該控制在一個工作班次(約四分之一天)的時間內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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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移民行政處分的核心時限!這題你選對了,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中關於即時強制與暫時留置的法律規範有著扎實的基礎。
暫時留置處分的法律依據
在實務運作上,移民署人員於查驗入出國證照時,若遇有外國人拒絕配合或嚴重鬧事,為了維持國境秩序,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強制力。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針對這類情形,移民署人員得將其暫時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而法律為了衡平「行政目的」與「人身自由」的保障,特別明文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 6 小時**,且時間的起算點是從該人「進入勤務處所」時開始計算。這項規定是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的具體展現,避免行政權過度擴張而無限期限制人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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