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9 題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並被暫予收容者,若其配偶不服,得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 24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等資料移送法院。其中,法定 24 小時必須扣除等候受收容人之委任代理人到場致未予製作收容異議紀錄之時間。等候時間最長為多久?
  • A 3 小時
  • B 4 小時
  • C 5 小時
  • D 6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提審或逮捕後的程序中,為了平衡「保障當事人的律師辯護權」與「執法機關必須在時限內移送法院」的雙重需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等待緩衝時數』。請回想在台灣一般的法規慣例中,這個不計入法定移送時限的『等候辯護人到場時間』,最常見的標準定為幾個小時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外國人受收容處分提出異議時,關於法定二十四小時移送法院期間之扣除事由與時效規定,正確選項為 B。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3條規定,前條第二項所定二十四小時,若遇有特定情形且無不必要之遲延者,其經過期間不予計入。針對受收容人等候委任代理人之情形,該法條第一項第五款明文規定:「受收容人表示已委任代理人,因等候其代理人到場致未予製作收容異議紀錄。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因此,等候代理人到場之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四小時,故選項 B 之 4 小時為正確答案。

🏷️ 相關主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收容制度
查看更多「[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