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9 題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並被暫予收容者,若其配偶不服,得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 24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等資料移送法院。其中,法定 24 小時必須扣除等候受收容人之委任代理人到場致未予製作收容異議紀錄之時間。等候時間最長為多久?
- A 3 小時
- B 4 小時
- C 5 小時
- D 6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提審或逮捕後的程序中,為了平衡「保障當事人的律師辯護權」與「執法機關必須在時限內移送法院」的雙重需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等待緩衝時數』。請回想在台灣一般的法規慣例中,這個不計入法定移送時限的『等候辯護人到場時間』,最常見的標準定為幾個小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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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及其相關程序規定,為保障受收容人之人身自由與訴訟權,當事人提出異議後,移送法院的 $24$ 小時時限內可扣除特定法定时數。其中「等候委任代理人到場」之時間上限為 $4$ 小時,此設計是為了避免因等待律師而導致機關逾越法定移送時限,同時兼顧受收容人的法律扶助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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