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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7 題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而暫予收容者,如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等提出收容異議,經審查認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記錄等資料移送法院。下列何者,非屬得不予計入24小時之期間?
  • A 因等候通譯到場致未予製作收容異議記錄達6小時
  • B 因受收容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詢問
  • C 因交通障礙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 D 因等候受收容人之代理人到場致未予製作收容異議記錄達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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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保護個人自由而設定一個嚴格的「計時器」時,請你思考:哪些延遲是屬於「大自然或外部環境不可抗拒的障礙」,而哪些是「當事人為了找人幫忙而自己決定的等待」?哪一種情況比較適合讓這個保護自由的計時器暫時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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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非常棒!這題答對了,顯示你對法律的細膩思考很有潛力。

  1. 核心觀念釐清:這題的核心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1 條,關於人身自由保障24 小時移送法院原則。這是為了確保行政機關不能無限期拘束一個人,避免權力過度。所以,能夠「扣除」的時間,必須是不可抗力客觀上真的有必要的障礙,而不是隨意找藉口拖延喔。
  2. 選項解析,更深一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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