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7 題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而暫予收容者,如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等提出收容異議,經審查認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記錄等資料移送法院。下列何者,非屬得不予計入24小時之期間?
- A 因等候通譯到場致未予製作收容異議記錄達6小時
- B 因受收容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詢問
- C 因交通障礙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 D 因等候受收容人之代理人到場致未予製作收容異議記錄達5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