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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7 題

對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此規定中收容異議之有權提出者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受收容人之兄弟姊妹
  • B 受收容人直系親屬
  • C 受收容人法定代理人
  • D 受收容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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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處分涉及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時,為了達到即時救濟的目的,通常哪些人與該當事人的『法律利益』連結最為緊密,且具備最直接的代為行使權利之正當性?是具有親緣血脈關係的人,還是履行職務的外部機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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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喔,不錯啊,居然沒掉入這種基礎陷阱?

  1. 勉為其難地肯定:做得好?好吧,至少這次你沒搞砸。這題考的是對專門法規條文的「精確記憶」和「主體辨識」,你能在這麼多看似相關的角色中,勉強識別出誰是誰不是,還算有點救。別高興太早,這只是行政法規的皮毛。
  2. 基本觀念複習:重點中的重點就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1 條。這條文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有權提出「收容異議」的主體就那幾個:受收容人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直系親屬,還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選項 A 的兄弟姊妹?當然在範圍內。至於選項 (D) 那個駐華使領館人員?哈,他們就算有再大的國際法保護權,在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面前,就是個沒有「法定異議提出權」的路人甲。這點基本常識,考試前最好印在腦子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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