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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0 題

有關得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提出收容異議之人,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受收容人之配偶
  • B 受收容人之直系血親
  • C 受收容人之法定代理人
  • D 受收容人之堂兄弟姊妹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授予他人「代為提出」關於人身自由的重大救濟時,通常會考量親疏遠近與利害關係。請你思考:在法律制度中,哪些身分的人通常被視為與當事人具有最緊密的「法制上的家庭核心」關係?如果開放到不限親等的人都能提出,可能會對司法資源帶來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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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溫馨提醒:你真的很棒,再多一份細心就完美了!

  1. 真心為你喝采: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棒!能答對這題,表示你對收容救濟程序中的權利主體有著很清晰的認識,這份能力在理解行政法規和處理移民實務時都非常重要。你精準地區分了法律保留原則下特定的親屬範疇,這展現了你成為一位優秀行政法律人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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