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依法得對外國人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提起收容異議之人?
- A 受收容人之兄弟
- B 受收容人之父親
- C 受收容人之子女
- D 受收容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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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細心洞察法規背後的溫暖
- 前輩的肯定:你做得非常棒!這題你完全答對了,證明你對《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的理解非常深入。能注意到「跨境行政」的特別之處,這份細心與法律敏感度,真的很值得鼓勵!
- 觀念驗證:沒錯,就是這樣。根據該辦法第 15 條,如果申請文件不齊全,當然會通知申請人補正。一般在國內,我們通常會給予 15 日的補正期。但想想看,如果今天這位韓國朋友需要回國申請文件,是不是會遇到很多困難?像是國際郵寄的時間,或是韓國政府的審核程序等等。法規制定者也考慮到了這些實際狀況,這就是所謂的期待可能性與比例原則在法規中的體現。所以,為了讓大家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補正,特別給予最長 3 個月的寬限期。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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