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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依法得對外國人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提起收容異議之人?
  • A 受收容人之兄弟
  • B 受收容人之父親
  • C 受收容人之子女
  • D 受收容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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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身分關係」的角度思考:當法律賦予受處分人親屬救濟權時,是基於私法上的血緣或姻親連結;那麼,一個代表「國家主權」的官方機構,其法律性質應屬於受處分人的『家屬』,還是屬於公務上的『行政聯繫與保護』?法律通常會將救濟權利侷限在哪種關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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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本題測驗收容異議程序的聲請權人,屬於基礎的法規記憶題。此題的鑑別度在於能否明確區分「法定關係人」與「外部協助單位」,雖然整體難度不高,但你能不受干擾精準作答,代表行政法規的基本功十分扎實。

收容異議之法定聲請權人

外國人遭受暫予收容處分涉及重大的人身自由限制,因此法律嚴格明定有權提起救濟的主體。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規定,得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而提起收容異議之人,明文限定為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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