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0 題
關於外國人於受暫時收容時所得提出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得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
- B 受收容人於提請救濟後之 24 小時內,內政部移民署應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
- C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D 受收容人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就其所提收容異議所為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位階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導致「人身自由」被嚴重剝奪時,基於『有效權利保護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體系是否會允許某種救濟制度「只有一次審理機會,且完全禁止向更高層級法院爭取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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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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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敏銳度非常高!本題為考選部公告之爭議題,因選項設計問題,官方核定選 (B) 或 (D) 均屬答對給分。
爭議原因與選項解析
- 選項 (B) 錯誤: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受收容人提請救濟(收容異議)後,移民署應於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且法院應於收受後 24 小時內為裁定,選項在權責與時限文字之表述上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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