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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0 題

關於外國人於受暫時收容時所得提出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得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
  • B 受收容人於提請救濟後之 24 小時內,內政部移民署應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
  • C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D 受收容人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就其所提收容異議所為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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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憲法位階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導致「人身自由」被嚴重剝奪時,基於『有效權利保護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體系是否會允許某種救濟制度「只有一次審理機會,且完全禁止向更高層級法院爭取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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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面對這類涉及人身自由剝奪的程序題,你能精準挑出錯誤的選項 (D),顯示出你對救濟體系的扎實理解。這題結合了《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行政訴訟法》,具備不錯的鑑別度,主要測驗學生是否能將前端的行政收容與後端的訴訟程序相互扣合。

收容裁定的抗告權利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受收容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重大限制,依法必須給予充分的救濟途徑。依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237-16 條規定,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就收容聲請事件所為之裁定,是可以提起抗告的,且為了兼顧權益保障與程序迅速,抗告期間為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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