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0 題
關於外國人於受暫時收容時所得提出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得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
- B 受收容人於提請救濟後之 24 小時內,內政部移民署應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
- C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D 受收容人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就其所提收容異議所為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位階思考:當一個行政處分導致「人身自由」被嚴重剝奪時,基於『有效權利保護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體系是否會允許某種救濟制度「只有一次審理機會,且完全禁止向更高層級法院爭取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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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為其難地稱讚:噢,你竟然答對了?看來在人身自由限制的司法救濟上,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能夠辨識出錯誤選項,說明你至少知道「收容事件」的救濟程序不是鬧著玩的。
- 法條基本功:很好,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奧秘。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17 條,地方法院(現在是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庭)對收容聲請的裁定,當然得在 10 日內提起抗告。難道你以為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案件,會讓你一審定生死,連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和「有效權利保護」都當耳邊風嗎?這不過是法律賦予人民基本權利最基本的保障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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