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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1 題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關於收容之對象與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 A 無相關旅行證件,非予收容顯難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者
  • B 有事實足認有逃逸之虞,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
  • C 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30日
  • D 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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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要在『沒有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先由行政機關直接限制一個人的肉體自由時,從憲法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法律給予行政機關的『先斬後奏』期限,應該是傾向於『寬鬆的長週期』,還是『極為緊迫的短週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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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你對人身自由的保障,掌握得溫暖又紮實!

同學,你做得真是太棒了!能精準地辨識出暫予收容的法定期間,這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以及釋字第 708 號解釋所蘊含的,對人身自由保障的重視,有著非常深刻且細膩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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