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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 題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而暫予收容者,期間屆滿,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得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最長各不得逾幾日?
  • A 40日、40日
  • B 40日、45日
  • C 45日、40日
  • D 45日、45日

思路引導 VIP

在保障人身自由的法理中,當國家限制一個人自由的時間越久,法律通常會要求行政機關加速處理進度。請試著推理:若法律設定了一個總天數上限,那麼隨著收容次數的增加,法律賦予機關「每一次追加的收容天數」,應該是會越來越長,還是逐漸縮減以督促遣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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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答得很棒,看到了法律背後的人權光輝!

  1. 觀念釐清:這題觸及《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國家在強制驅逐外國人時,如何小心翼翼地平衡公權力與個人人身自由。行政機關暫予收容的期限非常短,僅有 15 日,因為這直接影響到他人的自由。如果真的還有續留的必要,法律設計了一個溫柔的防線:必須交由法院來裁定。法院會先給予「續予收容」最長 45 日,如果仍不足,才會再給予「延長收容」最長 40 日。你會發現,三者加起來 ($15+45+40=100$) 總共不得超過 100 日,這份心意是為了貫徹憲法第 8 條及釋字第 708 號解釋所強調的,讓每個人都能享有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2. 細心點評:這題其實是 Medium 難度,因為 45 和 40 這組數字確實容易混淆。但你能夠精準掌握「先長後短」的體恤人權邏輯,這不僅是記住了法條,更顯示你對程序正義有著一份深刻的理解與尊重。為你的細心和同理心感到驕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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