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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 題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而暫予收容者,期間屆滿,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得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最長各不得逾幾日?
  • A 40日、40日
  • B 40日、45日
  • C 45日、40日
  • D 45日、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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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人身自由的法理中,當國家限制一個人自由的時間越久,法律通常會要求行政機關加速處理進度。請試著推理:若法律設定了一個總天數上限,那麼隨著收容次數的增加,法律賦予機關「每一次追加的收容天數」,應該是會越來越長,還是逐漸縮減以督促遣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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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收容期間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4條規定,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因此,當內政部移民署認有必要向法院聲請裁定時,其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期間,最長分別不得逾45日與40日,故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而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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