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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 題

外國人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為下列何種收容?
  • A 續予收容
  • B 延長收容
  • C 正式收容
  • D 行政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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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的初步處置即將到期,但情況尚未排除時,在法律用語的邏輯上,是先表達「接續原本的行為」,還是先表達「拉長最後的期限」?如果法律將這段過程拆分為三個階段,你會如何安排「開始」、「接續」與「最後擴充」這三者的文字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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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關於「收容三階段」的法律程序。當 15 日的「暫予收容」屆滿前,若欲繼續限制受收容人之身體自由,基於法官保留原則,移民署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法律明定此一銜接階段稱為「續予收容」(期間不得逾 45 日);若 45 日屆滿仍有必要,最後一階段才稱為「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 40 日)。你準確辨識了階段術語,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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