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 題
外國人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為下列何種收容?
- A 續予收容
- B 延長收容
- C 正式收容
- D 行政收容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的初步處置即將到期,但情況尚未排除時,在法律用語的邏輯上,是先表達「接續原本的行為」,還是先表達「拉長最後的期限」?如果法律將這段過程拆分為三個階段,你會如何安排「開始」、「接續」與「最後擴充」這三者的文字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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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選(A),判斷非常正確!在行政法規中,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程序,法規用詞具有嚴格的法定先後順序,你精準地掌握了這個關鍵。
收容程序的法定階段
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規定,外國人「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若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若是續予收容屆滿後還需收容,才會進一步聲請「延長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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