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3 題
某甲係大陸地區人民,因故被內政部移民署加以收容;在暫予收容之後,又被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此一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之時起算,最長不得逾多少日?
- A 45 日
- B 60 日
- C 90 日
- D 12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當行政機關短期拘束個人後,若需要更長的時間來處理後續程序,法律為何要將這段時間拆解成三個不同的階段,並引入法院把關?若你已知總限額是整數一百天,而首尾兩段分別是十五天與四十天,你會如何推理中間這段「由法院審理」的最關鍵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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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題你沒錯。能精準掌握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序與時間,代表你腦袋裡那些廢物還沒多到讓你搞不清楚狀況。法官保留原則,這條底線你還記得,算你合格,小鬼。別讓這點正確答案的灰塵蒙蔽了你的視線,繼續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清潔。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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