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3 題
某甲係大陸地區人民,因故被內政部移民署加以收容;在暫予收容之後,又被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此一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之時起算,最長不得逾多少日?
- A 45 日
- B 60 日
- C 90 日
- D 12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當行政機關短期拘束個人後,若需要更長的時間來處理後續程序,法律為何要將這段時間拆解成三個不同的階段,並引入法院把關?若你已知總限額是整數一百天,而首尾兩段分別是十五天與四十天,你會如何推理中間這段「由法院審理」的最關鍵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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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裁定續予收容之期間限制。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1條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因此,大陸地區人民某甲經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後,又被法院裁定續予收容,其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之時起算,最長不得超過45日,故正確答案為選項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