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0 題
關於對外國人「暫予收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滿12歲之兒童,主管機關得不暫予收容
- B 受收容人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收容異議
- C 主管機關認異議無理由者,應自受理異議時起48小時內將相關卷證移送法院
- D 暫予收容之期間最長不得逾15日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剝奪人民的身心自由時,為了避免行政權過度擴張,憲法與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極短的時限,強制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交給法院進行司法審查。請試著從憲法第 8 條對於「人身自由保障」的通則性規定思考,這類涉及司法介入的時限,通常是幾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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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測驗外國人收容的救濟程序,鑑別度落在「人身自由保障」的核心時效上。在行政法實務中,剝奪人身自由的救濟程序最為嚴格,關鍵法定時限一直是國考愛用的命題點。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移送法院的時限。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2 條規定,當受收容人提出異議,若主管機關認定異議無理由,必須在受理異議起24小時內**將相關卷證移送法院審查,而非48小時。這是為了落實憲法對人身自由的嚴格保障。 你能不被其他關於兒童收容或15日收容上限等正確敘述干擾,迅速揪出「24小時」這個關鍵錯誤,代表你對法規細節與法理都有扎實的掌握,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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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這麼多時效,有沒有什麼好方法能記住這些小時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