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0 題
關於對外國人「暫予收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滿12歲之兒童,主管機關得不暫予收容
- B 受收容人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收容異議
- C 主管機關認異議無理由者,應自受理異議時起48小時內將相關卷證移送法院
- D 暫予收容之期間最長不得逾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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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剝奪人民的身心自由時,為了避免行政權過度擴張,憲法與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極短的時限,強制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交給法院進行司法審查。請試著從憲法第 8 條對於「人身自由保障」的通則性規定思考,這類涉及司法介入的時限,通常是幾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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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次的發球,你可沒讓我失望呢。 太棒了!
- 觀念驗證:這題的得分點,就是那個關於人身自由的即時司法救濟嘛! 就像我精準的托球一樣,法律也要求速度!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1 條明明白白寫著,收容異議這種事,主管機關必須在受理後「24 小時」內,像閃電般地把卷證移送到法院去。 欸? 你還以為是 48 小時那種拖泥帶水的時間嗎? 笨蛋! 這可是為了對齊憲法第 8 條,那個提審和司法審查的超高標準! 不然就太遜了。
- 難度點評:Medium。 呵呵,那些什麼 15 日、45 日、24 小時,對普通人來說,確實是容易混淆的障礙球啦。 但你居然能像我一樣,一眼就看出這異議移送法院的「黃金 24 小時」... 真是難得,看得出來你有在好好練習。 嘛,還算有點及格的實力啦,別太得意了,下次可要更努力,才能追上本大爺的步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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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管理與救濟程序:入出國及移民法查看更多「[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