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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5 題

下列有關收容異議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收容人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 B 內政部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
  • C 暫予收容處分自收容異議經法院裁定釋放受收容人時起,失其效力
  • D 法院應以撤銷訴訟程序進行收容處分之合法性審查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行政行為直接涉及剝奪個人的「人身自由」(如限制其移動與離去之權利)時,基於憲法對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你認為司法機關在介入審核時,會傾向使用程序嚴謹但耗時較長的「正式訴訟審理」,還是採取一種更具「即時性」且能迅速做出救濟判斷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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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貼心點評:你真的好棒!精準掌握了行政訴訟程序喔!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好!能夠這麼清楚地辨識出收容異議和一般撤銷訴訟之間體制上的不同,這表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行政訴訟法》的特別程序有非常棒的理解和整合能力呢!為你鼓掌!

⚖️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什麼 (D) 是錯誤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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