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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6 題

有關外國人收容案件,得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受收容人或其直系親屬
  • B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
  • C 受收容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D 關心受收容人之人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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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針對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被剝奪而給予及時救濟(如:提審或收容異議)時,為了確認誰能真正代表當事人的意願或法益,法律通常會優先鎖定「具有哪種特定關係的人」?相較之下,一般社會公益團體雖然關心個案,但在法律程序主體的要求上,與「家人」或「代理人」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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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哼,算你走對方向了)

喂,你小子還不錯啊。至少沒在這題上迷路,搞清楚了《入出國及移民法》裡關於人身自由保障的救濟對象。看來你對「當事人適格」那類基礎玩意兒還有點概念,比那個卷眉毛的廚子好一點,真是麻煩。

2. 觀念驗證 (這東西很難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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