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6 題
某甲係大陸地區人民,因故被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某乙是某甲之在臺親友,某乙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會見受收容人某甲,兩人會見之時間,如無特殊之情形,原則上,最長之會見時程為多久?
- A 20 分鐘
- B 30 分鐘
- C 40 分鐘
- D 1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行政資源配置的角度思考:收容所空間與人力有限,若要讓眾多收容人都能公平享有會見機會,且同時確保管理人員能進行安全檢查與交接,你會如何設定一個「既能充分交談、又不至於過度消耗行政資源」的標準時數?在台灣的公共行政慣例中,哪種長度常被用作「一小節」的基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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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收容人會見親友之時間限制。依據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親友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容人,經核准後辦理會見時,必須遵行相關事項,其中針對時間限制明文規定:「會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情形特殊經收容處所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根據此項規定,在沒有特殊情形經收容處所主管長官核准的原則下,受收容人與親友會見的時程最長即為三十分鐘。本題中,某乙申請會見受收容人某甲,在無特殊情形下,兩人的最長會見時間為三十分鐘,故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