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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6 題

某甲係大陸地區人民,因故被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某乙是某甲之在臺親友,某乙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會見受收容人某甲,兩人會見之時間,如無特殊之情形,原則上,最長之會見時程為多久?
  • A 20 分鐘
  • B 30 分鐘
  • C 40 分鐘
  • D 1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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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行政資源配置的角度思考:收容所空間與人力有限,若要讓眾多收容人都能公平享有會見機會,且同時確保管理人員能進行安全檢查與交接,你會如何設定一個「既能充分交談、又不至於過度消耗行政資源」的標準時數?在台灣的公共行政慣例中,哪種長度常被用作「一小節」的基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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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恭喜你。這題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對移民行政及那些瑣碎的附屬法規,尤其是時間限制這種容易讓人失誤的細節,還算有點概念。至少,展現了「懂得看法條」的基礎法學素養,沒完全一竅不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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