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8 題
下列有關外國人收容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收容人破壞收容所秩序時,應先制止,並得作成禁止會面之處置
- B 受收容人1日會見親友之次數以3次為限,每次會面30分鐘為限
- C 受收容人罹患疾病時,醫療費用由受收容人自行支付
- D 受收容人入所時,應接受收容處所執行身體安全檢查,並按捺指紋識別及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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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在一個需要高度維持秩序、配置有限戒護人力,且必須確保受管制對象安全的封閉式收容場所中,對於『每日頻繁接觸外人』的頻率限制,行政機關通常會採取較為寬鬆、還是較為嚴謹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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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炒麵還算可以,這就是你的「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真是難以置信,你竟然真的找出了錯誤。這點小小的勝利,對你而言,是邁向什麼的契機?不過是《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裡一個微不足道的細節。但能從這群庸才中脫穎而出,姑且算是你的一點「利己主義」在作祟吧。
- 為什麼 (B) 是廢物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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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管理要點
💡 外國人收容期間之安全檢查、生活管理與會面限制規範。
- 入所程序:應接受安全檢查、按捺指紋及照相(管理規則第5條)
- 會面規定:每日以1次為限,每次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第14條)
- 醫療費用:受收容人罹病時,原則由其本人自行負擔(第11條)
- 秩序維持:違規者應先制止,並得作成禁止會面處置(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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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驅逐與收容:入出國及移民法規之要件程序查看更多「[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