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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之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對當事人實施暫時留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實施暫時留置之時間,對國民不得逾 3 小時
  • B 實施暫時留置之時間,對外國人不得逾 6 小時
  • C 當事人拒絕查驗
  • D 經司法機關通知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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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在查驗身分時,若需要暫時限制民眾的行動自由,對於「國民」與「非國民」的保障程度是否會有所不同?再者,針對這種不需經過法院裁定的行政限制,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極短」的門檻,你認為這個門檻會傾向於用幾小時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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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實施暫時留置之相關規定。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規定,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境)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或「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等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因此選項C與選項D均屬依法得實施暫時留置之正確事由。關於暫時留置之時間限制,同條文進一步明定,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由此可知,對外國人實施暫時留置之時間依法不得逾六小時,選項B敘述正確;而對國民實施暫時留置之時間依法為不得逾二小時,選項A稱不得逾三小時為錯誤敘述。因本題要求選出錯誤之選項,故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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