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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5 題

下列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者,得將其暫時留置於勤務處所
  • B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 2 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 6 小時
  • C 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
  • D 實施之暫時留置,應先向法院聲請暫時留置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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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瞬息萬變的機場國境查驗現場,如果行政人員發現有人嚴重干擾秩序,但法律卻要求必須先花時間完成法律文書並送交法院審核、等待核准後才能限制其行動,這對於「維護國境安全」與「行政效率」這兩個法價值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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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實施暫時留置之相關規定。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規定,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境)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等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故選項A之敘述正確。關於暫時留置的執行方式與時間限制,同條文第二項明定,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且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因此選項B與選項C之敘述均符合法條明文規範。至於選項D,綜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之完整內容,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係基於法定事由即可直接實施暫時留置,法條中並無「應先向法院聲請暫時留置狀」之規定,故選項D之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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