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4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曾就入出國及移民法之那一部分相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宣告違憲?
- A 外國人暫時收容
- B 外國人入國審查
- C 外國人居留申請
- D 人口販運防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行為中,哪一種措施對個人的「人身物理自由」限制最為劇烈,甚至與刑事被告被『關押』的性質最為接近?當這種限制發生時,根據憲法第 8 條的意旨,應該由哪一個機關擁有最終的決定權,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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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識別 釋字第 708 號 的核心標的,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掌握非常紮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一環。
- 觀念驗證:本號解釋認定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外國人暫時收容」之規定,因缺乏即時的法院審查機制,且未落實告知受收容人及其家屬之正當法律程序,違反了 憲法第 8 條 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此解釋直接促成了後續法律修正,落實了「法官保留原則」於行政收容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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