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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9 題

有關外國人得暫不予收容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14 歲之人
  • B 衰老致不能自理生活
  • C 懷胎 5 個月以上
  • D 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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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收容程序中,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後續的遣送能順利進行。當法律考慮給予某人「暫不收容」的待遇時,通常是基於「身體極度脆弱」或「法律程序衝突」。請想一想:一個具備基本行動能力且健康的青少年,與一位即將臨盆的產婦或生活無法自理的高齡者相比,哪一類人更符合「一旦收容恐有生命危險或極度非人道」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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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收容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法規特別設有「暫不予收容」的人道與實務條款,你對此制度的掌握十分到位。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1 條規定,得暫不予收容的年齡門檻為「未滿 12 歲」,而非選項 (A) 的 14 歲,故本選項不屬之,為本題正解。至於其他選項,如「懷胎 5 個月以上」、「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以及「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等,皆屬於法定的暫不予收容事由。 這是一道難度適中的題目,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對法條「數字」與「要件」的精確記憶。許多人容易將刑法或其他法規的「14歲」界線與本法的「12歲」混淆,你能明確辨識出這個陷阱,顯示法規基本功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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