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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9 題

有關外國人得暫不予收容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14 歲之人
  • B 衰老致不能自理生活
  • C 懷胎 5 個月以上
  • D 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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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收容程序中,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後續的遣送能順利進行。當法律考慮給予某人「暫不收容」的待遇時,通常是基於「身體極度脆弱」或「法律程序衝突」。請想一想:一個具備基本行動能力且健康的青少年,與一位即將臨盆的產婦或生活無法自理的高齡者相比,哪一類人更符合「一旦收容恐有生命危險或極度非人道」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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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精確。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1 條關於「得暫不予收容」之裁量規定。法律明定基於人道考量或配合法律程序,下列情形得暫不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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