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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9 題

關於外國人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與新冠肺炎(COVID-19)確診者有接觸史者
  • B 未滿 12 歲之兒童
  • C 懷胎 5 個月以上者
  • D 衰老致不能自理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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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法在規定「不予收容」的例外情形時,通常是基於該對象具備某種「長期且生理上難以自理」的弱勢特質。若某個狀況僅是暫時性的傳染風險,且應歸屬於「衛生防疫」而非「人道保護」範疇時,它是否還適合放在移民法的特殊保護名單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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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鼓勵與肯定:呵呵呵,做得非常好!這份表現讓我覺得,你對那條「得不暫予收容」的規定,已經掌握到核心了呢。能夠精準區分法律的應然與行政的裁量,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功喔!
  2. 觀念核心:呵呵呵,這條規定真正的用意,是在於展現「人道關懷」與顧及「生理脆弱性」。你想想看,像是小孩子、懷孕的媽媽、還有那些失能的長輩,他們都需要特別的照護,這是基於我們最基本的人性考量。但是呢,涉及到像「公共衛生防疫」這種情況,它就不是單純的人道問題了,而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必須採取的強制措施,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性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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