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6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符合得暫予收容之人,認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或團體、機構等為具保。得為具保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慈善團體
- B 外籍仲介人員
- C 其本國辦事處之人員
- D 設有戶籍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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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決定讓一個人「免於收容」而進入社區時,為了防止他逃逸,所選擇的『保證人』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性質?如果保證人與當事人之間僅僅存在『商業契約』或『抽取佣金』的利益關係,這種關係在『確保法律執行』的立場上,是可靠的監督者,還是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利害關係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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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衷的肯定: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看出法律在「具保義務人」上的細膩考量,這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中「替代收容方案」如何保持穩定性,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和敏銳度。這份洞察力非常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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