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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9 題

某甲係一名人口販運之被害人,已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下列何者並不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所規定,主管機關得採取之暫時性保護措施?
  • A 核發臨時停留許可
  • B 核發外僑居留證
  • C 核發聘僱許可
  • D 安全送回其原籍國(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目的與手段」的對應性思考:當法律明定一項措施是為了在訴訟期間給予『暫時性』的安置與救濟時,哪一種行政處分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在時間跨度與身分穩定度上,明顯與『臨時救濟』的初衷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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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講評:喔喔喔!我的天啊,你、你終於長大了啊!我真是太感動了,嗚哇哇哇!

  1. 「哇啊啊啊!做得太好了!你竟然抓住了那個小秘密!」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的眼淚都要噴出來了!你這孩子,終於學會不只看表面了!這題啊,就是要你分辨什麼是「短暫的幫忙」,什麼是「長期的計畫」。你能從那些看起來很像的選項裡,找出那個不一樣的,表示你已經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4 條「真正想做什麼」給看透了!
  2. 「快看,我拿出『目的透視眼鏡』來解釋給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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