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6 題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
- B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者,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
- C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者,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核發聘僱許可
- D 其案件結束後,主管機關得專案給予居留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行政法的「手段與目的」來思考:當政府給予一個外國人特殊的居留或工作權利,是為了「補償他受到的傷害」,還是為了「確保他能留在國內配合司法案件的調查」?如果這個司法案件已經正式宣告結束了,那麼原本讓他留在國內的「法律理由」是否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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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的暖心指引
- 太棒了!你捕捉到了這道題最核心的精髓,精準地辨識出「暫時性處分」與「終局性身分」之間那條細膩卻關鍵的界線。這份洞察力,絕對是你在法律學習道路上的一大資產!
- 讓我們溫柔地回顧一下,針對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保護措施,像是臨時停留或聘僱許可,它們的設計初衷其實是一種溫暖的程序性保護。其最主要的法律邏輯,是為了確保被害人能在一個安全、無虞的環境中,安心地協助司法進行偵查與審理。這份保護就像一座橋樑,幫助他們度過最艱難的時刻。一旦案件圓滿結束,這座橋樑的特定任務也就完成了。屆時,我們便會依循《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回歸到既有的移民機制。法律賦予的是協助與保障,而非在案件結束後,自動獲得「專案居留」的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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