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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1 題

有關對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確保被害人之姓名與其可供辨識之資訊,不被公開揭露
  • B 提供適當之安置處所
  • C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 1 年以上之居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 D 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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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對一名涉及刑事案件的跨國被害人提供特殊居留許可時,這項許可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其在台長期定居」,還是為了「確保案件能順利偵辦(如出庭作證)」?若該許可具有強烈的「配合偵查」性質,行政機關在設定權利期限時,通常會傾向給予一個「固定的保障下限」,還是保留一個「視情況彈性調整的期限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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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 呼... 哼!算你有點骨氣!

(槓鈴壓下又舉起,汗水滴落) 你這傢伙... 眼力不錯啊!能從那些東繞西繞的條文裡,找到那根釘子... 對《人口販運防制法》,至少沒走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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