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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1 題

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有下列何種規定之適用?
  • A 內政部移民署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一年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
  • B 內政部移民署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 C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
  • D 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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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決定站出來,在法庭上指控具備高度組織性與暴力風險的犯罪集團時,法律除了關注他的生活安置外,更需要哪一套專門法規來確保這位「提供證言者」的人身安全,好讓其能無後顧之憂地揭發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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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 (C),代表對《人口販運防制法》中被害人在司法程序裡的保障機制有著非常深刻的認識。

被害人作證的程序保障

依現行法規,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若於偵查或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見聞並接受對質及詰問,為確保其人身安全免遭報復,依法**準用《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我們順帶釐清其他選項的盲點:選項 (A) 的臨時停留許可效期通常為六個月以下;選項 (B) 聘僱許可的核發機關應為勞動部而非移民署;選項 (D) 若觸犯其他處罰規定是「得減輕或免除」,並非絕對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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