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6 題
內政部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下列何項法律之規定?
- A 行政程序法
- B 刑事訴訟法
- C 警察職權行使法
- D 行政執行法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在第一線執行具有「強制色彩」的『身分查驗』任務時,為了確保人權保障的門檻不因機關名稱不同而有差異,你認為應該優先參考哪一部專門規範「國家公權力如何合法接觸市民、查證身分」的核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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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身分查證」的法律適用邏輯!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於移民行政職權的性質有著清晰的認知。
移民行政中的身分查證權
內政部移民署官員在執行公務(如查察逾期停留或非法移工)時,雖然《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8 條等相關規定賦予了移民官攔停(Stop)人車、詢問姓名及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的權限,但這些行為在本質上屬於具強制力的「警察權」行使。為了落實正當法律程序,避免公權力過度侵害人民的行動自由,相關的執行細節、發動要件與程序規範,必須有一套嚴謹的標準;而我國法律體系中,專門針對「身分查證與處置」制定的程序大法即為《警察職權行使法》(Police Power Exercise Act)。因此,移民官在執行身分查證時,其要件與程序應準用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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