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6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行必要措施,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攔停交通工具
- B 詢問犯罪嫌疑
- C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D 於現場無從確定身分者,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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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法律授權公務員的目的是為了『確認眼前這個人是誰』,那麼權限應侷限於『辨識身分』,還是可以延伸到『調查某個特定刑事犯罪的細節』呢?哪一種行為已經跨越了行政查證的紅線,進入了司法偵查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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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查證身分時得採行之必要措施。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8條規定,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前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行下列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期限及相關身分證件編號。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以電子設備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五、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必要時,並得將所攜帶之物扣留之。根據上述明文規定,攔停交通工具及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皆屬於法定的查證措施,但在詢問事項方面,法條僅授權人員詢問姓名、國籍、居留期限等基本身分與入出國相關資料,並未賦予詢問犯罪嫌疑之權限。因此,詢問犯罪嫌疑並不屬於查證身分時得採行之必要措施,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