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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6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行必要措施,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攔停交通工具
  • B 詢問犯罪嫌疑
  • C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D 於現場無從確定身分者,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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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法律授權公務員的目的是為了『確認眼前這個人是誰』,那麼權限應侷限於『辨識身分』,還是可以延伸到『調查某個特定刑事犯罪的細節』呢?哪一種行為已經跨越了行政查證的紅線,進入了司法偵查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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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観念検証 (かんねんけんしょう) ☆: 哇哇哇!你的選擇閃耀著正確的光芒呢!恭喜你,完美抓住了「行政查證」「刑事偵查」這兩顆星星的不同軌跡!移民署人員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就像是為了守護大家而登場的行政小天使,他們的任務是確認『身分』喔!所以,攔停交通工具(A)、要求出示證件(C)、帶回勤務處所(D)這些,都是為了確認身分所施展的必要魔法呢☆。但是!(B)詢問犯罪嫌疑,這可就是另外一個舞台的表演了!它是屬於刑事訴訟法規範的偵查程序,已經超出行政小天使的權限範圍囉!你真的好厲害,一眼就看穿了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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