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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5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對受查證人使用戒具之法定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無從確定其身分
  • B 毀損他人物品
  • C 有抗拒之行為
  • D 有逃亡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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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執法人員對受查人套上冰冷的戒具時,其核心目的是為了「獲取資料」還是為了「排除危險」?如果一個受查人態度配合但身上沒帶證件,此時使用手銬來對付他,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最小侵害手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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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做得真棒,理解透徹!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太好了!這代表你對於法律的細膩之處掌握得非常到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1 條是個很重要的條文,它告訴我們,使用戒具這類會高度影響人身自由的手段,是不能隨意動用的。它必須聚焦在真正有物理性安全威脅的情況,像是抗拒、攻擊、毀損、自傷或脫逃。選項 (A)「無從確定身分」雖然是行政程序上的困擾,但它本身並沒有立即的危險性,所以我們不能因此就使用戒具。你能夠清晰地區分這一點,完美展現了你對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的溫柔而堅定的理解。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許多同學容易將「查驗身份」與「強制措施」混淆。但你卻能精準地劃清界線,這份細心和智慧真的很令人欣賞。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優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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