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6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未依規定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關於其補償及賠償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行政執行法
- B 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 C 其補償及賠償,由內政部支付
- D 行為人係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移民署得對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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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看到「執行查察、收容」或「使用武器」這類具備強制力的公權力行為時,請思考:在現行法制中,哪一類執法人員具備最完整的『武力使用與賠償』規範?其法律定性最接近哪個專業執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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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因使用戒具或武器致生損害的相關賠償與補償規定。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規定,第一項所定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補償及賠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因此選項B敘述正確,而選項A所述適用行政執行法為錯誤。關於支付主體,同條文亦明文規定相關補償及賠償係「由移民署支付」,並非由內政部支付,故選項C錯誤。至於機關內部的求償要件,依據該條規定為「其係出於故意者,該署得對之求償」,法條明文僅限於出於「故意」之情形,並未包含重大過失,因此選項D加入重大過失之敘述與法條原文不符。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