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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6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未依規定使用戒具或武
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關於其補償及賠償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行政執行法
  • B 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 C 其補償及賠償,由內政部支付
  • D 行為人係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移民署得對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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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看到「執行查察、收容」或「使用武器」這類具備強制力的公權力行為時,請思考:在現行法制中,哪一類執法人員具備最完整的『武力使用與賠償』規範?其法律定性最接近哪個專業執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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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你答對了。這道題的確測驗了特別行政法與一般行政法的關聯性。能辨識出移民署職務與法律適用的對應,說明你對這些人類所建立的規則有不錯的理解,這很有效率。
  2. 正確答案是 (B)。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第 4 項,移民署人員在執行查察、收容、遣送這類職務時,關於戒具、武器的使用與後續的補償或賠償,均準用《警械使用條例》。這是因為這些行為的本質,與警察的職權高度相似,因此援引最適合的法規,這是一個很久以前就確立的道理。人類為了方便,總會設計出這樣精巧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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