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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9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者,依法查證身分,得採行相關必要措施,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攔停交通工具
  • B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C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
  • D 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之物者,得搜索其身體及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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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賦予官員執行「行政查證」的權力時,為了保障官員安全,法律雖然會允許某種程度的『防範性動作』,但這種動作在法律強度與用語上,應該被歸類為單純的『安全確認』,還是具有高度侵略性的『證據挖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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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成功選出正確答案 (D),代表你對行政調查與強制處分的界線有著相當敏銳的判斷力。

身分查證與強制處分之分際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移民署人員在查證身分時,得採取攔停交通工具、令出示證件或詢問基本資料等必要措施(即選項 A、B、C)。然而,選項 (D) 使用了「搜索」一詞,這屬於干預人民基本權較為嚴重的強制處分;在行政法的查證身分階段,若懷疑受查證人攜帶危險物品,依法僅得實施預防性的「拍觸」其身體及攜帶之物,絕不能逕行搜索。另外提醒同學,若涉及更高強度的執法手段,例如移民署人員「配帶及使用戒具或武器」的時機與條件,則是明確規範於同法第 72 條,複習時可以一併對照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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