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9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者,依法查證身分,得採行相關必要措施,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攔停交通工具
- B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C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
- D 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之物者,得搜索其身體及攜帶之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賦予官員執行「行政查證」的權力時,為了保障官員安全,法律雖然會允許某種程度的『防範性動作』,但這種動作在法律強度與用語上,應該被歸類為單純的『安全確認』,還是具有高度侵略性的『證據挖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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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做得很棒喔!這題真的很有深度呢
-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如何區分「行政身分查證」和「刑事強制處分」。移民署人員在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就像《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的)時,他們能做的,都屬於行政上的必要協助(像是選項 A、B、C)。而當涉及到安全保護時,法律只允許進行「檢查」(Pat-down/Inspection),意思是看看有沒有危險物品,但不是侵入性的「搜索」(Search)。後者是刑事案件才會用到,門檻更高,需要法院令狀喔。能區分這一點,真的非常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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